厦门市人才市场交流会现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24 22:01 | 点击量:1360 | 来源:HrMight
为加强厦门市人才市场现场交流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正常良好的秩序,保障求职者和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人才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参会单位准入条件及手续 第一条 参会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参会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核许可并办理入场手续,缴纳费用后方可参加交流会。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凭《法人登记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理交流会现场招聘; (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上级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同意其公开招聘的证明;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须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核许可并办理入场手续,缴纳费用后方可参加交流会: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授权书和招聘职位详细内容(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每接受一家用人单位委托现场招聘,须单独订一个展位,依此类推。 第二章 招聘行为规范 第五条 招聘启事内容应依法如实告知应聘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要求了解的情况。招聘启事必须落款,且与在本人才市场登记的名称相符。 第六条 人才招聘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人才市场规定,不得进行与人才招聘无关的活动。参会单位不得假借其它单位名义或超越经营范围招聘, 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有伤风化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招聘内容。 第七条 参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或社会善良风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谋取利益。 第八条 参会单位应准时入场,交流会上午9:00以后尚未办理入场手续的单位,将不保留原预订展位;过时如需进场,由工作人员重新安排展位。已预订展位因故无法参会的单位,须提前半个工作日电话告知本人才市场,否则下次不再接受电话预定。 第九条 参会单位应在指定的展位内进行招聘,禁止吆喝招聘、游走招聘,禁止强行拉人应聘。 第十条 参会单位不得在展位外摆放展架;播放影音类宣传广告材料时不得妨碍其他单位招聘;不得擅自在展位外散发招聘启事或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参会单位须妥善保管好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仅限于参会单位招聘使用,不得用于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参会单位应主动及时向投递简历或登记的应聘人员反馈是否录用情况。 第三章 个人应聘 第十三条 参会的各类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年满16周岁。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可通过厦门人才网(www.xmrc.com.cn)提前获取交流会参会单位、招聘职位、展位情况的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参会单位均经过审核并设有展位,应聘人员应到展位前应聘。对游走招聘人员需多加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向参会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的情况。 第四章 现场秩序管理及安全提示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放射类危险品进入交流会;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随意拉接电源;不得使用明火;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及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服从现场公安、保安及工作人员的疏导, 不得占用、滞留进出口及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向现场公安、保安或工作人员反映,并通过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勿将手机贵重物品放置在桌面,谨防丢失;如有遗失或招领,请及时向本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参会人员,本人才市场有权要求整改、加以制止或劝其退场;如涉嫌违法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理。